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指引作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推動科技創新和經濟高質量發展,威海中院從近年來審結的案件中評選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5起,現予發布。
01
企業員工侵害公司商業秘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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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劉某為某服裝公司員工,掌握公司部分重要客戶信息。工作期間,劉某通過企業電子郵箱誘導公司客戶,假稱離職員工衛某成立的某貿易公司系該服裝企業的子公司,并促成客戶與某貿易公司簽訂價值60多萬美元的合作訂單,從中獲取較大數額的不正當利益。后該服裝公司將劉某、某貿易公司、衛某訴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商業秘密并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判令劉某、某貿易公司賠償相關經濟損失,衛某對該貿易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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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法院以案結事了、定分止爭為目標,認真分析案情、研判爭議焦點,向劉某、某貿易公司及衛某釋法析理。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達成和解,劉某、某貿易公司及衛某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違法性及嚴重性,積極賠償某服裝公司的損失并自愿承擔五倍懲罰性賠償,雙方矛盾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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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懲罰性賠償是指損害賠償中,超過被侵權人或合同守約一方遭受的實際損失范圍的額外賠償。對于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且情節嚴重的,權利人有權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該案系威海法院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審結的首起案件,體現了威海法院貫徹落實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努力,有效地降低權利人維權難度,切實提高侵權人的侵權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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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同業競爭者商業詆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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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A建筑公司與B建筑公司均系從事建筑工程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2023年9月,A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某微信群內發布消息,稱同地區的B建筑公司對外存在多筆欠款,群成員如有業務請勿與B建筑公司合作等。消息發布后,群內有人回復“謝謝提醒,避免大家踩坑”。B建筑公司發現后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A建筑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業詆毀,要求其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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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經營者實施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商業詆毀行為的,應當舉證證明其為該商業詆毀行為的特定損害對象。A建筑公司與B建筑公司系同業競爭者,A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微信群內發布的信息明確具體的指向B建筑公司,但A建筑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實其發布的消息所載明的欠款事實系真實存在,A建筑公司在未仔細甄別、審查的情況下,即在微信群內發布消息,誤導群內成員對B建筑公司進行否定性的評價,損害了B建筑公司的商譽,構成商業詆毀,法院經審理后判決A建筑公司對B建筑公司進行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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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網絡并非法外之地,經營者在微信、微博、抖音等自媒體平臺發布的言論、信息等,應當仔細甄別,認真審查,通過自媒體平臺捏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且指向明確,容易使相關公眾將該信息與被指向的競爭對手建立聯系,損害競爭對手的商譽或商品信譽的,屬于商業詆毀行為。該案對于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以及侵權責任的支持,體現了人民法院對于約束經營者網絡行為正當性、維護公平交易的市場秩序的裁判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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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銷售盜版書籍侵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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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出版公司曾榮獲“新中國70年企業文化建設優秀單位”榮譽稱號、“先進出版單位”等獎項,“某出版集團”作為公司的字號、“某出版社”作為公司的簡稱,均具有一定的影響力。某經銷店在電商平臺開設網店銷售圖書,所售案涉圖書與正版圖書從封面、大小、紙張質量等方面均有差異,在圖書的版權頁、封底內折頁、封皮、書脊、扉頁上標注出版發行單位為“某出版公司”,或者印有企業字號“某出版集團”和企業簡稱“某出版社”字樣。某出版公司提起訴訟,主張某經銷店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請求判令某經銷店支付賠償金及合理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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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某經銷店在電商平臺開辦經營的網店與某出版公司屬直接關聯行業,某經銷店出售的案涉圖書均標注出版發行單位為某出版公司,但與正版圖書相比有明顯差異,可確認系盜版書籍。某經銷店作為圖書行業經營者,以明顯低于圖書定價的價格出售盜版案涉圖書,不能認定其對店鋪書籍是否為正版已盡到了審慎核查的義務,其銷售的盜版圖書上使用了某出版公司的企業名稱及簡稱,足以造成相關公眾對盜版圖書與某出版公司之間的關聯性產生混淆和誤認,從而達到利用某出版公司的商譽從事經營活動,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其主觀惡意明顯,其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侵權責任。因某出版公司未能舉證證實其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其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某經銷店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在綜合考慮某出版公司系批量取證,結合涉案圖書的類型、知名度、獨創性程度、字數、定價、某經銷店的侵權情節、侵權后果及某出版公司為維權產生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某經銷店賠償某出版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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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該案對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銷售書籍認定是否構成侵權、賠償數額計算方法等予以明確,在權利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損失的情況下,結合案件實際情況酌定計算賠償數額,對權利人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合理訴請部分予以支持,體現了人民法院保護知識產權的司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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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釣魚擬餌”外觀設計專利權侵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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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釣具公司系案涉“釣魚擬餌”外觀設計專利的合法權利人,該專利的設計要點在于形狀,從立體圖可見,該釣魚擬餌形似一條小魚,呈細長流線型,頭部上方有三角形的凸起,嘴部設有圓形掛環,腹部和尾部均掛有一個三頭魚鉤。某魚餌廠在電商平臺開設網店銷售釣魚擬餌,被訴侵權產品經與案涉外觀設計專利對比:二者屬于同類產品,從整體上看,二者均是由餌體、掛環、魚鉤三個部分構成,被訴侵權產品餌體流線型形體、頭部三角形凸起、嘴部掛環形狀及位置、魚鉤形狀及位置均與案涉授權外觀設計基本相同,僅外觀顏色不同。某釣具公司主張某魚餌廠銷售的產品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權,起訴請求判令某魚餌廠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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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與案涉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均為釣魚擬餌,該案關鍵問題是對于一般消費者而言,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與案涉授權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從被訴侵權產品的形體結構看,其與案涉授權外觀設計均具有掛環、餌體、魚鉤三個組成部分,且三個部分的連接方式及位置亦基本相同,雖然被訴侵權產品的顏色與案涉授權外觀設計專利圖中的顏色不一致,但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應當認定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案涉授權外觀設計構成近似。
據此,某魚餌廠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與某釣具公司所有的案涉授權外觀設計構成近似,落入案涉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某魚餌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對某釣具公司案涉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害。某魚餌廠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經營為目的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侵害了某釣具公司的案涉外觀設計專利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在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情形下,綜合考慮某釣具公司的專利權類型、該專利對產品的價值貢獻率、為制止侵權所采取合理措施所需要的費用,某魚餌廠在抖音平臺上的宣傳行為、銷售行為及銷售頁面顯示的已售數量以及某魚餌廠消極對待其侵權行為的態度等因素,對某釣具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即某魚餌廠應賠償某釣具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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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近年來,釣具產業知識產權糾紛呈上升趨勢,法院受理的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案件亦多集中于擬餌、魚竿等漁具行業。該案重點闡釋了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如何認定問題,即如何判定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是否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對于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以經營為目的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法院予以否定評價并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有利于有效制裁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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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KTV點歌放映侵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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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點歌放映侵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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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音樂公司與某協會簽訂《音像著作權授權合同》,將其依法擁有的案涉音像節目的放映權、復制權(前述二者僅限卡拉OK經營場所)、廣播權以信托方式授予某協會管理,某協會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者提起訴訟。某娛樂城在未取得某協會許可授權的情況下,在其經營場所內以卡拉OK的方式向顧客提供點播放映服務。某協會主張某娛樂城侵犯其放映權,起訴請求判令某娛樂城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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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協會通過與著作權人簽訂授權合同的形式獲得案涉作品放映權,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某娛樂城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某協會管理的案涉作品提供卡拉OK播放經營服務,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使用案涉作品取得許可或支付了許可使用費,某娛樂城的行為侵害了某協會案涉作品的放映權,應承擔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因某協會未舉證證明其實際遭受的經濟損失或某娛樂城侵權之違法所得,綜合考慮案涉作品類型、侵權數量、侵權行為性質和后果、本地消費水平、某娛樂城經營規模、未交許可使用費的時間以及調查取證、委托律師參加訴訟等費用、某協會批次案件綜合取證及集中參加庭審等因素,酌情確定某娛樂城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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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未經許可、授權不得用于經營謀利。該案明確了侵犯作品放映權這一著作權糾紛的認定標準,并采用要素式審判模式,在立案、庭審及制作裁判文書階段均按照審判要素條目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展開調查并進行釋法說理,明確了案件爭議焦點,提高了審判質效,增強了市場主體知識產權和守法經營的意識。(來源:威海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