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新聞網訊 (記者 孫大偉 徐銘)記者從12月1日市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新修訂的《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辦法》已于日前印發。
市財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慕洪亮介紹,修訂后的《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辦法》包括總則、海域使用金征收、海域使用金減免、法律責任和附則等五個方面23條,對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作出了明確規定。
此次修訂取消了部分收繳項目:對海域使用人轉讓海域使用權的,按照轉讓所得增值額的40%向轉讓人加征海域使用金;對出租海域使用權的,按照超出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部分租金收入的20%向出租人加征海域使用金。并完善了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相關規定。
《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辦法》調整優化了部分用海項目海域使用金繳納時限,對按年度繳納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項目,自第二年起由每年6月份調整為12月底前繳納本年度的海域使用金。同時,調整了海域使用金免繳、減繳的審批權限,明確了減繳幅度和審批時限。明確海域使用金由稅務部門征收。
“目前,我市以申請審批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項目用海,海域使用金按照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自然資源廳2021年印發的《山東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魯財綜〔2021〕6號)和威海市財政局、威海市海洋發展局2020年印發的《關于調整威海市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的通知》(威財綜〔2020〕3號)規定標準征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項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額為招標、拍賣、掛牌的成交價。”市海洋發展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王吉明說。
此外,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副局長、三級調研員李松介紹,符合減繳或免繳情形的項目用海,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海域使用金繳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有審批權的財政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提出減繳或免繳海域使用金的書面申請。海域使用金減免申請包括減免理由、減免額度、減免期限、減免用海面積等內容及相關佐證材料。自收到完整的海域使用金減免申請材料10個工作日內,由財政部門會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政審批服務部門予以批復。(來源:威海日報)




